UAR品牌使用标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UAR”商标在国内外市场声誉,保护商标注册人、许可使用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UAR” 商标是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注册的商标,用于 。 第三条 北京牛牛基因技术有限公司是“UAR”商标的注册人,对该商标享有专用权。 第四条 申请使用“UAR”商标的应当按照本标准的规定,经北京牛牛基因技术有限公司 审核批准。 第二章 “UAR”商标的使用条件 第五条 使用“UAR”商标申请人的基本资格。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成立,并具有相应化学产品生产和销售资质的企业。 第六条 使用“UAR”商标的产品范围。 化学试剂——有机试剂、无机试剂、特效试剂、基准试剂、标准物质、指示剂和试纸、生化试剂、高纯物质。 其中生化试剂包括氨基酸、生物缓冲液、分离试剂、培养基、蛋白质、酶和辅酶、核酸及其衍生物、碳水化合物、抗生素、维生素、染色剂和其它生化试剂。 第七条 使用“UAR”商标的产品的质量标准。 申请有具有完善的质量控制体系和相应的质量检测体系,符合国家或地方相应产品的质量标准,并由相应检测机构进行相应检测,产品质量合格。 第八条 使用“UAR”商标的地域范围为 。 第九条 符合上述使用条件的产品经营者,可申请在其产品上使用“UAR”商标。 第三章 “UAR”商标的使用申请程序 第十条 申请使用“UAR”商标的生产者或经营者,应向北京牛牛基因技术有限公司递交《“UAR”商标使用申请书》,并附企业及产品相关证明文件。 第十一条北京牛牛基因技术有限公司收到申请书后,对申请人的生产经营情况进行实地考察,并对产品进行抽检(送检),经具有资质单位出具检测合格证明(费用由申请有支付)后,做出书面审核意见。 第十二条 经北京牛牛基因技术有限公司 审核同意后,申请人应办理如下事项: (一)与北京牛牛基因技术有限公司签订《“UAR”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书》; (二)领取《“UAR”商标使用授权证书》 (三)领取商标标识; (四)交纳有关费用。 第四章 使用“UAR”商标被许可使用者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三条 “UAR”商标被许可使用者的权利 (一)在其产品或包装上使用商标; (二)使用该商标进行广告宣传; 第十四条“UAR”商标被许可使用者的义务 (一)维护使用“UAR”商标产品的质量和市场声誉,保证产品质量稳定。 (二)接受北京牛牛基因技术有限公司对产品质量的不定期的检测和商标使用的监督,支持质量检测监督人员的工作。 (三)“UAR”商标的使用者,应有专人负责商标标识的管理、使用工作。确保该商标标识不失控、不挪用、不流失,不得向他人转让、出售、馈赠该商标标识,不得许可他人使用“UAR”商标。 (四)使用“UAR”商标的产品在销售过程中发生重大品质事故,需立即报告北京牛牛基因技术有限公司 ,并应迅速采取有效措施予以补救。 第五章 “UAR”商标的保护 第十五条 对未经北京牛牛基因技术有限公司许可,擅自在其产品及其包装上使用与“UAR”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的,北京牛牛基因技术有限公司 将依照《商标法》及有关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或向人民法院起诉;对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报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侵权者的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UAR”商标的使用者如违反本标准,北京牛牛基因技术有限公司有权利收回其《“UAR”商标使用授权证书》和已领取的“UAR”商标标识,终止与使用者的使用许可合同;必要时将请工商管理机关调查处理或寻求司法途径解决。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标准未尽事宜由双方在《“UAR”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书》中约定。 第十八条 本标准由北京牛牛基因技术有限公司制定,并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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